“带病投保没关系,熬过两年肯定赔!”
这说法流传了多年,但一直备受争议。
有人说,不可能有这种好事,别乱忽悠人。
有人说,《保险法》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有纠纷打官司也能赢。
真相是什么?我们能钻这个空子买保险吗?
今天我就来揭一揭这个传说的底(看懂了点个赞)。
为了求实,我去扒了裁判文书网,发现为此打官司的人真不少。
到底是不是有病熬两年,就能赔呢?
我们先看一个保险代理人玩弄法律的案例。
2013、2014年,张某在平安投保了两份人身保险。
为张某办理业务的是其女儿向某,平安代理人,也是两份保险金的受益人。
2017年6月3日,张某死亡(死因不明)。
2017年6月27日,张某女儿向某找平安申请理赔被拒。
原因是张某2011年就患有脑膜瘤,但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这个案子看得我直冒汗。
向某作为保险代理人,肯定知道投保要如实告知,却“明知故犯”。
出险后,她用母亲“意外死亡”的资料索赔,被平安调查认为是编造的。
虽然张某死因不明,无法证实疾病和身亡之间的关系。
但她隐瞒大病去投保,是铁证如山的。
恶意骗保意图如此明显,不要说2年,熬20年都白搭。
为什么会白搭?难道“两年不可抗辩”是假的吗?
法律倒不假,我们再看另一个不同的案例。
2019年1月5日,马焕喜丈夫在天安保险为她买了一份重疾险。
2021年1月3日,马焕喜确诊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
天安保险认定,马焕喜2017年已患有若干疾病,但未履行如实告知责任。
2021年6月2日,天安保险作出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
最终法院判定应该赔付,因为解除时间距离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两年。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有点懵。
为啥都是超过两年,有的就给赔,有的就不给赔?
02
我们要看看“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第十六条:
这么长的条文,怎么就只有第3小段出了名?
主要是描述很有诱惑力:未如实告知,超过2年出险,保险公司也得赔偿。
这可太让人激动了。
对业务员来说,就像有了一把销售宝剑,可“忽悠”群众投保。
对普通群众,则像有了一个理赔神器,有病只需要熬一熬。
却没想到,这段名言前有“前提条件”,后有“除外说明”。
“前提条件”就是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除外说明”就讲了如果是故意/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可以不赔。
所以,我翻译一下“两年不可抗辩”,是这样的:
1.投保必须要先“如实告知”。
2.不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在2年内有权解除合同,2年后该赔就得赔。
3.有两种不该赔情况:
①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赔+没收已交保费。
②因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赔+退还保费。
那是不是非故意、非重大过失就可以赔了?
真聪明,上面两个案例就有这么一个区别:
第一个案例获赔失败,是因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个案例获赔成功,是因为没有被证明故意不告知。
事实证明,有病熬两年就一定能赔的说法很荒谬。
有人又想,那我熬2年,到时候再说我不是故意的就行啦?
你说的可能很有道理,但法官不听。
因为要证据啊,普通人用什么证明自己呢?
很难吧,所以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来举证。
保险公司的查证能力也不可低估,>>想了解的点这里。
啊这,我们岂不是很吃亏?
倒也不会,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一方,通常法律会倾向于保护我们。
只要你行得端走得正,保险公司也找不出你的茬。
03
那些不走正路,想带病熬两年的人,有着很强的侥幸心理。
但一被查出来就是拒赔,即使打官司,结果如何也很难说。
不如一开始就如实告知,让保险公司找不到理由拒赔。
这也是“两年不可抗辩”设置的初衷:
一是让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是让保险公司遵守约定,不能任意解除合同。
大家都有约束,彼此公平;也都享有权利,各取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