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一位客户朋友在微信上联系学姐,问到了重疾险理赔问题。
他说自己最近在翻看之前买的重疾险的条款,发现有这样一项赔付规定: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仅按其中一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上网一查,才发现它还有个名字,叫“三同条款”,而且网上不少保险专家都说这是坑。
吓得他马上就来问学姐:按这条款规定,到时候二次出险了究竟能不能赔?
今天,学姐就对“三同条款”做个详细解释,对其存在疑惑的朋友,不妨一起看看~
什么是“三同条款”?
在重疾多次赔付的产品中,保险公司一般会设置“三同条款”:
什么意思?学姐举个例子帮助大家理解。
2020年1月,老王购买了一款多次赔付型重疾险。
2021年2月,老王因连日持续高烧入院治疗,医生诊断为白血病。
此时老王的情况符合“恶性肿瘤”的赔付条件,可以获赔第一次重疾保险金。
2021年3月,老王配型成功,成功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
此时老王的情况符合“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赔付条件,但能不能获赔,还要看他买的重疾险是否存在“三同条款”。
按“三同条款”来看,如果存在则无法获赔(两次重疾由同一疾病原因【白血病】引起);不存在则可以获赔。
这就是“三同条款”要表达的意思。
并且除了重疾多次赔,在轻中症多次赔中“三同条款”也是存在的:
“三同条款”算坑吗?
看完“三同条款”的基本定义,不少朋友都觉得:这是真的坑!都影响我拿钱了。
但事实上,“三同条款”并不是影响重疾能否第二次获赔的唯一因素,在它之前还有好几位老大哥。
“三同条款”想出来作妖?一个字,难。
为什么这么说?看完这两点你就知道。
◆ “隐形的三同条款”——间隔期
市面上的重疾多次赔产品,都有间隔期要求,以180天和365天居多,少部分产品要求长达三五年:
间隔期内发生多个重疾,别说它们之间是否存在三同原因,就算是八竿子打不着的疾病,一样也是只能赔一次。
而三同情况下发生的多个重疾,往往是同时发生,又或者是在短时间内先后发生。
因此,间隔期的设置其实已经把绝大多数三同情况给覆盖掉了,“三同条款”难有出场展示的机会。
◆ 找到“三同”的确切证据,难!
关联性最明显的疾病,就是学姐上面说的老王例子中的疾病:
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但这两种疾病受间隔期、分组情况(有可能在同一组)影响,获得二次赔付的可能性低。
而其他的疾病,除了受间隔期、分组情况的影响,很难找到它们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每位病患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
这就无法证明它们存在三同情况,一样难以触发“三同条款”。
所以总的来说,“三同条款”难以触发,并不算是坑。
既如此,保险公司又为何会设置这么一个东西呢?咱们接着往下分析。
为什么“三同条款”会存在?
“三同条款”为什么会存在,学姐认为是为了“避免歧义”和“正面影响消费者”。
◆ 避免歧义
大家买多次赔重疾险,无非就是为了万一多得几个病,一样可以获赔。
但事实上,重疾多次赔付对冲的是人类漫长一生中每个阶段遇到不同重疾所造成的经济风险,而并非一次或短时间内得几个病的风险。
为了使多次赔付型重疾险真正发挥作用,“三同条款”应运而生。
把“三同“作为评判是否满足多次赔付要求的解释性条款,能够一定程度地避免理解歧义,不至于扯皮。
◆ 正面影响消费者,防止逆向选择
做个假设,还是拿老王来举例子。
老王作为80后,20岁时只身一人到上海打拼,多年过去,现在已到了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
但命途多舛,35岁时老王被告知罹患白血病(已获赔一次重疾保险金),在持续治疗十个月后终于找到适配骨髓。
然而喜讯当前老王却犹豫不决,原来他买的多次赔重疾险,重疾赔付要求间隔365天。
“如果我多熬两个月再做手术,就可以多拿一笔保险金了,家里经济也轻松些。”
老王心里这么想,也那么做了。
然而不幸的是,一个月后,老王病情急剧恶化,去世了。
如果没有“三同条款”的约束,现实中是否真会有这样的“老王”存在?很难说。
但有了“三同条款”,“老王”就会知道,这样延迟治疗的举动毫无意义,甚至愚蠢。
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最有效工具,绝不可能变相地鼓励大家铤而走险,忽视生命,成为耽误病情以获益的助推器。
“三同条款”的存在,就很好地杜绝了这种现象存在的可能。
所以总的来说,“三同条款”的存在并不会给大家带来什么影响。
大家在挑选重疾险无需过多关注”三同条款“,更多的应该把重心放在自身需求和产品保障上~